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十二屆市委五次、六次全會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為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2024-2026年)鞏固社會基礎,近日,市應急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本市十類典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六類: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
上海市寶山區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等案
??案例簡情:
??2024年1月24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按工貿企業粉塵涉爆專項執法計劃,對寶山區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經調查,該企業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未按照規定辨識評估管控粉塵爆炸安全風險,未對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十項,行政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采取現場處理措施。上述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七條第三項以及《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2024年3月11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人民幣7.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條規定: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十項“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定期辨識粉塵云、點燃源等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確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位置、范圍,并根據粉塵爆炸特性和涉粉作業人數等關鍵要素,評估確定有關危險場所安全風險等級,制定并落實管控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建立安全風險清單,及時維護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過程的信息檔案。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辨識評估管控粉塵爆炸安全風險,未建立安全風險清單或者未及時維護相關信息檔案的?!?/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span>
??第七類: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實業有限公司
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案
??案例簡情:
??2024年5月14日,浦東新區行政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浦東新區某實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集裝箱檢修區域內正在開展的動火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浦東新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人民幣4.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span>
??第八類: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設備
上海市嘉定區某金屬處理有限公司
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設備案
??案例簡情:
??2024年1月25日,嘉定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按工貿企業粉塵涉爆專項執法計劃,對嘉定區某金屬處理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正在進行的鋁制品噴砂作業中,濕式除塵水槽的液位報警裝置懸掛于水槽外側,且該報警裝置處于關閉狀態。經調查,該企業員工在清理水槽淤泥時,將液位報警裝置取出關閉后未按要求放回原位重啟。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2024年3月29日,嘉定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人民幣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第九類:占用疏散通道
上海市青浦區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占用疏散通道案
??案例簡情:
??2024年9月23日,青浦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青浦區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生產車間疏散通道堆滿物料,占用了生產經營場所疏散通道。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2024年10月22日,青浦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人民幣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span>
??第十類: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上海市松江區某集團有限公司
工作人員王某某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案
??案例簡情:
??2024年1月17日,松江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本市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專項治理工作移送的違法線索,對松江區某集團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低壓電工特種作業人員王某某出示的低壓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無法通過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查詢驗證。經調查,王某某系通過互聯網平臺付費購買對方偽造的低壓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并長期從事低壓電工特種作業。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松江區應急管理局對王某某給予警告,并作出人民幣0.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集團有限公司使用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行為另案查處。
??法條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