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十二屆市委五次、六次全會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為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2024-2026年)鞏固社會基礎,近日,市應急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本市十類典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一類: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
上海市嘉定區某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案
??案例簡情:
??2024年5月9日,嘉定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嘉定區某油脂化工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正在生產ET115-70聚酰胺環氧固化劑(溶劑型)和307D-60聚酰胺環氧固化劑(溶劑型),行政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其采樣并送檢。經檢測,ET115-70聚酰胺環氧固化劑(溶劑型)閉環閃點為31.0℃,307D-60聚酰胺環氧固化劑(溶劑型)閉環閃點為29.0℃,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屬于危險化學品。經調查,該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2024年8月19日,嘉定區應急管理局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并作出人民幣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條規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span>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二類: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
上海某精細化工貿易有限公司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案
??案例簡情:
??2024年5月8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上海市某精細化工貿易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乙醛。乙醛納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屬于危險化學品。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2024年7月17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人民幣1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條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第三類:儲存危險化學品未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
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等案
??案例簡情:
??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按執法計劃,對上海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存放鈉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內未采取溫濕度控制措施,催化劑生產車間內存放聚氧化乙烯催化劑30瓶(每瓶50kg)。經調查,該公司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顯示,上述物品均納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屬于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GB 15603-2022)附錄B表B.1部分危險化學品安全儲存溫濕度條件中對遇濕易燃物品儲存條件規定,儲存區溫度應低于32℃,相對濕度低于70%。該公司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亦顯示,儲存區溫度應低于32℃,相對濕度低于70%?,F場存放鈉的中間倉庫未采取溫濕度控制措施,不滿足《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GB 15603-2022)第8.3.2條和第8.3.3條的規定。同時,催化劑生產車間內存放聚氧化乙烯催化劑遠超過一個班次的使用量,合并查處。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2024年10月29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人民幣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條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span>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span>
??第四類: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
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工業氣體有限公司
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案例簡情:
??2024年8月7日,浦東新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按執法計劃,對浦東新區某工業氣體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廠區北側存放丙烷鋼瓶80瓶(每瓶50kg)和乙炔氣鋼瓶100瓶(每瓶2kg),上述物品均納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屬于危險化學品。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2024年9月18日,浦東新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人民幣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條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span>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span>
??第五類:進口危險化學品未辦理登記
上海市長寧區某貿易有限公司
進口危險化學品未辦理登記案
??案例簡情:
??2024年6月5日,長寧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按執法計劃,對長寧區某貿易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進口“紫外線光固化膠水”和“納米分散液”等六種貨物。依據該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紫外線光固化膠水”和“納米分散液”等六種化學品均納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屬于危險化學品。經調查,該企業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二項,2024年7月9日,長寧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人民幣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條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一)分類和標簽信息。(二)物理、化學性質。(三)主要用途。(四)危險特性。(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span>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