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公布 根據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與輻射、特種設備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êx)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性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ㄘ熑沃黧w)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以下統稱“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ǘ┙⒔∪踩a責任制;
(三)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資金投入;
(四)定期組織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
?。ㄎ澹┒酱贆z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五條?。ㄕ氊煟?/span>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以下統稱“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ú块T分工)
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市場監管、交通、經濟信息化、水務、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和消防救援等,對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機構(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規定,對其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管。
應急管理部門除承擔本條第一款規定職責外,還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管。
商務、教育、科技、民政、民族宗教等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以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指導、督促行業、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落實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協同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層級分工)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確定由其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范圍;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監管。
第八條 (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核實處理。
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違法行為,經核實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九條?。ㄊ鹿孰[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建立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部門(車間)負責人、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范圍,并予以落實。
第十條?。ń逃嘤枺?/span>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其熟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安全作業知識。
第十一條?。ㄊ鹿孰[患日常排查)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其崗位職責,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防(監)控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險狀態以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執行勞動紀律、實施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報告直接負責人并及時處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二條 (事故隱患定期排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主要包括:
?。ㄒ唬┌踩a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范的建立落實情況;
?。ǘ保ň仍╊A案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
(三)設施、設備、裝置、工具的狀況和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ㄋ模┍啤⒌跹b、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動火、臨時用電、有限(受限)空間作業、重大危險源作業等事故多發易發環節的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ㄎ澹┲卮笪kU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趧臃雷o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身體、精神狀況;
?。ㄆ撸臉I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掌握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情況。
第十三條?。ㄊ鹿孰[患定級)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措施保證安全,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分析確定事故隱患級別。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判定的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隱患外的其他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ㄊ鹿孰[患處理)
對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對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ㄒ唬└鶕枰V故褂孟嚓P設施、設備,局部停產停業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ǘ┙M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風險評估,明確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
?。ㄈ└鶕L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人員、所需經費和物資條件、時間節點、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
?。ㄋ模┞鋵嵵卫矸桨福懦鹿孰[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五條?。ūO控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監控保障措施。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
第十六條?。ㄐ畔n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如實記錄。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鹿孰[患排查時間;
(二)事故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者場所;
(三)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級別和具體情況;
?。ㄋ模﹨⒓与[患排查的人員及其簽字;
?。ㄎ澹┦鹿孰[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七條 (數據報送)
危險化學品、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危險性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運用數字化技術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要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實時、準確、完整地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數據。
前款規定的數據報送的范圍、要素和路徑等,按照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的相關指南或者規范執行。
第十八條?。ǔ邪凶夤芾恚?/span>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租賃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管理的責任;發現承包、承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其開展治理。
承包、承租單位應當服從生產經營單位對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九條?。í剳椭贫龋?/span>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獎懲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和表彰,對瞞報事故隱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ㄙY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在年度安全生產資金中列支,并??顚S?;事故隱患治理資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的,應當及時調整資金使用計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甓缺O督檢查計劃的制定及執行)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的頻次、方式、重點行業和重點內容,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時組織復查。
第二十二條 (街鎮園區的日常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處理)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ㄒ扑停?/span>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發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五條?。ūO督檢查信息匯總和分析)
本市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由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日常運行管理,接受、匯總、分析、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
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月匯總整理監督檢查記錄等信息,并報送上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月匯總整理監督檢查記錄等信息,并報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ㄖ卮笫鹿孰[患的掛牌督辦)
對于下列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掛牌督辦或者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ㄒ唬┪kU性較大,且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治理難度較高,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系統整治方能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
?。ㄈ┦芡獠恳蛩赜绊?,生產經營單位難以單獨依靠自身力量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
?。ㄋ模┥霞壵蛘哂嘘P部門督導檢查發現的,并要求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ㄎ澹┬枰熈顣簳r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重大事故隱患。
對于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協同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掛牌、整改、驗收、銷號”閉環管理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跟蹤督辦和動態監管,指導、協助生產經營單位解決隱患整改過程中的有關重大問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整改到位。
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明確項目名稱、督辦部門、承擔治理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稱“治理單位”)以及治理目標、措施、時限等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督辦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牽頭督辦部門和配合督辦部門。
第二十七條?。⊕炫贫睫k項目的治理)
治理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目標、措施和時限,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開展治理。
督辦部門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進展情況檢查,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推進會議,指導、協調解決治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對因非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且治理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的治理提供技術支持。
治理項目基本完成的,治理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治理評估。經評估達到治理目標的,由督辦部門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達到治理目標的,應當解除督辦并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未達到治理目標的,督辦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繼續整改治理,直至達到治理目標。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按期完成治理目標的,治理單位應當向督辦部門說明理由和調整后的治理計劃。督辦部門經核查后同意延期的,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I力量參與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參與監督管理,聽取對專業技術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ㄐ庞眯畔⒂涗浐屯▓螅?/span>
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且負有責任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記入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記錄,向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ǚ韶熑沃敢?/span>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ūO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ǘ┪窗凑毡巨k法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后果的;
?。ㄈ┌l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ㄋ模┻`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ㄎ澹┢渌婧雎毷亍E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嵤┤掌冢?/span>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